历史知识
刑法用语。指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意图。《汉书·孙宝传》:“宝到部,亲入山谷,谕告群盗,非本造意,渠率皆得悔过自出,遣归田里。”《晋书·刑法志》:“唱首先言谓之造意。”按汉代法律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者多处以重刑。
官署名。元至元二十一年1284置。掌太祖二皇后斡耳朵位下岁赐、财物、造作等事。秩正四品。领以达鲁花赤、总管各一员,下设同知、副总管、知事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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