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历史知识

清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四日(1906.4.27)订于北京。侵藏英军于三十年七月强迫西藏地方官员非法签订《拉萨条约》,规定:非经英政府照允,不得将西藏土地利权让与他国;开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拆除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炮台和山寨;赔偿英国五十万英镑。条约严重损害中国主权,清政府不予承认,派代表与英国交涉,重订本约,英国不得不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惟将《拉萨条约》附入,英国仍取得许多特权。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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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官辑类书。永乐元年1403,解缙等奉命编纂,参与其事者一百四十七人。书成,赐名文献大 成。因采摘不广,记载太略,成祖命 重修。以姚广孝、解缙等监修,翰林学士王景等总裁,于文渊阁开馆编纂,参与其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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