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见“采访使”。
清末颁行的新闻法。清商部、巡警部参照日本现行报纸法拟订草案,由民政部、法部会奏,经宪6*政编查馆修改审议,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1908.3.14正式奉旨颁行。共四十五条。规定报刊在发行前一日必须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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