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明陕西洋县人,字伯仲。万历进士。天启元年(1621)擢给事中。以疏劾魏忠贤去职。崇祯元年(1628)复官,历任太常少卿、南京大理寺卿。十六年官至吏部尚书。次年因病免职,后被农民军追赃拷死。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共五章二十四条。详细规定有关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的各项原则。并制订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十条,具体规定出籍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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