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
历史知识
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1858.6.27)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四十二款,另附《和约章程补遗》六款。主要内容:(1)法国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事官;(2)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3)天主教教士可入内地自由传教;(4)准许法国人往内地游历,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建屋、设立教堂、开设医院、兴办学校等;(5)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6)法国兵船、商船有权驶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7)确定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8)中国给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
词语分解
- 中法的解释 1.合法。商君书·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一·难荫异典:“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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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清邵晋涵撰。二卷。旧五代史久佚,晋涵从永乐大典中辑录,并参以他书,于乾隆四十年1775编成。在辑佚、校订过程中,对该书原文进行考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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