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未央宫骨签刻文(6)

作者:不详 书体:隶书

4、草率化刻文。

与省减字结构密切相关的是草体化,这与手书体中的简约草化书写一致,所不同的是,潦草的简牍墨书更多弧形圆转笔画,而在坚硬的牛骨上契刻,草、简、快的刻法也以直线为主,于是,“Z、>、コ、△”等结构常出现于骨签上。李学勤先生分析:“骨签刻得比较快,更反映了草化的趋势,和当时兵器上比较常见的通行文字相似,这种趋势表现很明显。所以,它不但是隶书,还带有一定的草书味道。”[7]比如,“元”、“定”的下部草作“Z”,“工”字也草作“Z”(08181号),“五”先写一“Z”再加一斜画,“糸”改作两“△”加“十”,“第”之“弓”有时由断开的四五字组成。骨签“草法”中,一部分并非按手写体(简牍)草法,而实为迁就骨刻方便的变形草率刻法;另一部分则依据手写体中的草写规则,如06441、13355等号签,有大量简牍草体那种右弓形弧笔——这种弧笔显然不如平直线好刻,刻者选择曲弧线应该是来自平常手书体的习惯。

5、刻文面目多样性。

虽然都是笔画均粗的直势点线,骨签刻文仍然不止一式一格,这与它们出自较多刻手有关。日本学者小原俊树详细分析了骨签刻风的多变:比如“三工官”刻风各异,河南工官的骨签文字整体扁平,多用直线,刻工较细;颍川工官的骨签文字偏纵长,参以曲线变化,工拙并存,草简化较多;南阳工官的比前两种更加草率。小原氏还指称骨签在避免字形雷同化上已初具意识,契刻已具备了文字造型表现意识或章法处理技巧。[8]同一字形体及刻法各不相同,主要因为刻手不同,而非着意表现“字形多变”;至于文字造型表现及章法处理意识,没必要在狭小的骨签上施展。

三、西汉骨签与西汉箭杆刻辞比较

1930年西北科学考查团在居延边塞发现箭矢实物,索马斯特《内蒙古额济纳河流域考古报告》中记录了9支残箭的箭杆上有刻辞,这组箭编号为P.164第1至10号箭,除一支外,其余都有刻字,箭杆直径0.85厘米、长32.4厘米;都没有箭镞,部分残存少许箭羽;箭杆两端所髹黑漆和缠丝还残存,字刻在缠丝和髹漆完成之后。据刻辞可知这些箭全是河内工官制造的,河内工官在造好一批箭后,可能在作坊内依据当时工官的惯例,于其中一支上刻写各级督造和制造者的职务和名字,并加编号,这批箭经大司农或其他单位统筹,运往居延边塞。这批河内工官造箭的时代在武帝至王莽之间。[9]

两种刻字所记督造者、制造者职称大体一致,如“工官令,丞,作府啬夫,掾,佐,令使,冗工,工”等,可能有的记刻得详细、完整(如颍川工官、南阳工官、河内工官所制),有的则记刻得较简略(如河南工官所制);箭杆刻辞上的年号因箭杆残损、漆剥蚀太甚而不能完全辨识。

箭杆直径不到1厘米,刻辞字径约为杆径一半,即字径约0.4厘米,与骨签字径相仿;文字风格也与骨签近似,不过比骨签刻文更草率,连笔更多,且不少圆弧线条,字形横扁,纵向密集;各支箭杆契刻法不同,并非出自一人之手。

内容体例一致性,应说明两种器物为同一类种,即可旁证长安骨签应为弓弩物件,即弓弩弭。

西汉未央宫骨签刻文

2016-04-11 12: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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