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愤第十一
作者:韩非
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
劲直不能矫奸。人臣循令而从事,案法而治官,非谓重人也。重人也者,无令而
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为重人也。智术之士,明察
听用,且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士,劲直听用,且矫重人之奸行。故智术能法之
士用,则贵重之臣必在绳之外矣。是智法之士与当途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
当途之人擅事要,则外内为之用矣。是以诸侯不因则事不应,故敌国为之讼;
百官不因则业不进,故群臣为之用;郎中不因则不得近主,故左右为之匿;学士
不因则养禄薄礼卑,故学士为之谈也。此四助者,邪臣之所以自饰也。重人不能
忠主而进其仇,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烛察其臣,故人主愈弊而大臣愈重。
凡当途者之于人主也,希不信爱也,又且习故。若夫即主心同乎好恶,因其
所自进也。官爵贵重,朋党又众,而一国为之讼。则法术之士欲干上者,非有所
信爱之亲、习故之泽也;又将以法术之言矫人主阿辟之心,是与人主相反也。处
势卑贱,无党孤特。夫以疏远与近爱信争,其数不胜也;以新旅与习故争,其数
不胜也;以反主意与同好争,其数不胜也;以轻贱与贵重争,其数不胜也;以一
口与一国争,其数不胜也。法术之士操五不胜之势,以岁数而又不得见;当途之
人乘五胜之资,而旦暮独说于前:故法术之士奚道得进,而人主奚时得悟乎?故
资必不胜而势不两存,法术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过诬者,以公法而诛之;其
不可被以罪过者,以私剑而穷之。是明法术而逆主上者,不戮于吏诛,必死于私
剑矣。朋党比周以弊主,言曲以便私者,必信于重人矣。故其可以攻伐借者,以
官爵贵之;其可借以美名者,以外权重之。是以弊主上而趋于私门者,不显于官
爵,必重于外权矣。今人主不合参验而行诛,不待见功而爵禄,故法术之士安能
蒙死亡而进其说,奸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故主上愈卑,私门益尊。
夫越虽国富兵强,中国之主皆知无益于己也,曰:“非吾所得制也。”今有
国者虽地广人众,然而人主壅蔽,大臣专权,是国为越也。智不类越,而不智不
类其国,不察其类者也。人主所以谓齐亡者,非地与城亡也,吕氏弗制而田氏用
之;所以谓晋亡者,亦非地与城亡也,姬氏不制而六卿专之也。今大臣执柄独断
而上弗知收,是人主不明也。与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与亡国同事者,不可存
也。今袭迹于齐、晋,欲国安存,不可得也。
凡法术之难行也,不独万乘,千乘亦然。人主之左右不必智也,人主于人有
所智而听之,因与左右论其言,是与愚人论智也。人主之左右不必贤也,人主于
人有所贤而礼之,因与左右论其行,是与不肖论贤也。智者决策于愚人,贤士程
行于不肖,则贤智之羞而人主之论悖矣。人臣之欲得官者,其修士且以精洁固身,
其智士且以治辩进业。其修士不能以货赂事人,恃其精洁,而更不能以枉法为治,
则修智之士不事左右,不听请谒矣。人主之左右,行非伯夷也,求索不得,货赂
不至,则精辩之功息,而毁诬之言起矣。治乱之功制于近习,精洁之行决于毁誉,
则修智之吏废而人主之明塞矣。不以功伐决智行,不以参伍审罪过,而听左右近
习之言,则无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处官矣。
万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之所公患也。且人臣有大罪,
人主有大失,臣主之利相与异者也。何以明之哉?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
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
在朋党用私。是以国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主更
称蕃臣,而相室剖符。此人臣之所以谲主便私也。故当世之重臣,主变势而得固
宠者,十无二三。是其故何也?人臣之罪大也。臣有大罪者,其行欺主也,其罪
当死亡也。智士者远见而畏于死亡,必不从重人矣;贤士者修廉而羞与奸臣欺其
主,必不从重臣矣。是当途者之徒属,非愚而不知患者,必污而不避奸者也。大
臣挟愚污之人上与之欺主,下与之收利,侵渔朋党,比周相与,一口惑主败法,
以乱士民,使国家危削,主上劳辱,此大罪也。臣有大罪而主弗禁,此大失也。
使其主有大失于上,臣有大罪於下,索国之不亡者,不可得也。
劲直不能矫奸。人臣循令而从事,案法而治官,非谓重人也。重人也者,无令而
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为重人也。智术之士,明察
听用,且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士,劲直听用,且矫重人之奸行。故智术能法之
士用,则贵重之臣必在绳之外矣。是智法之士与当途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
当途之人擅事要,则外内为之用矣。是以诸侯不因则事不应,故敌国为之讼;
百官不因则业不进,故群臣为之用;郎中不因则不得近主,故左右为之匿;学士
不因则养禄薄礼卑,故学士为之谈也。此四助者,邪臣之所以自饰也。重人不能
忠主而进其仇,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烛察其臣,故人主愈弊而大臣愈重。
凡当途者之于人主也,希不信爱也,又且习故。若夫即主心同乎好恶,因其
所自进也。官爵贵重,朋党又众,而一国为之讼。则法术之士欲干上者,非有所
信爱之亲、习故之泽也;又将以法术之言矫人主阿辟之心,是与人主相反也。处
势卑贱,无党孤特。夫以疏远与近爱信争,其数不胜也;以新旅与习故争,其数
不胜也;以反主意与同好争,其数不胜也;以轻贱与贵重争,其数不胜也;以一
口与一国争,其数不胜也。法术之士操五不胜之势,以岁数而又不得见;当途之
人乘五胜之资,而旦暮独说于前:故法术之士奚道得进,而人主奚时得悟乎?故
资必不胜而势不两存,法术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过诬者,以公法而诛之;其
不可被以罪过者,以私剑而穷之。是明法术而逆主上者,不戮于吏诛,必死于私
剑矣。朋党比周以弊主,言曲以便私者,必信于重人矣。故其可以攻伐借者,以
官爵贵之;其可借以美名者,以外权重之。是以弊主上而趋于私门者,不显于官
爵,必重于外权矣。今人主不合参验而行诛,不待见功而爵禄,故法术之士安能
蒙死亡而进其说,奸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故主上愈卑,私门益尊。
夫越虽国富兵强,中国之主皆知无益于己也,曰:“非吾所得制也。”今有
国者虽地广人众,然而人主壅蔽,大臣专权,是国为越也。智不类越,而不智不
类其国,不察其类者也。人主所以谓齐亡者,非地与城亡也,吕氏弗制而田氏用
之;所以谓晋亡者,亦非地与城亡也,姬氏不制而六卿专之也。今大臣执柄独断
而上弗知收,是人主不明也。与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与亡国同事者,不可存
也。今袭迹于齐、晋,欲国安存,不可得也。
凡法术之难行也,不独万乘,千乘亦然。人主之左右不必智也,人主于人有
所智而听之,因与左右论其言,是与愚人论智也。人主之左右不必贤也,人主于
人有所贤而礼之,因与左右论其行,是与不肖论贤也。智者决策于愚人,贤士程
行于不肖,则贤智之羞而人主之论悖矣。人臣之欲得官者,其修士且以精洁固身,
其智士且以治辩进业。其修士不能以货赂事人,恃其精洁,而更不能以枉法为治,
则修智之士不事左右,不听请谒矣。人主之左右,行非伯夷也,求索不得,货赂
不至,则精辩之功息,而毁诬之言起矣。治乱之功制于近习,精洁之行决于毁誉,
则修智之吏废而人主之明塞矣。不以功伐决智行,不以参伍审罪过,而听左右近
习之言,则无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处官矣。
万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之所公患也。且人臣有大罪,
人主有大失,臣主之利相与异者也。何以明之哉?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
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
在朋党用私。是以国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主更
称蕃臣,而相室剖符。此人臣之所以谲主便私也。故当世之重臣,主变势而得固
宠者,十无二三。是其故何也?人臣之罪大也。臣有大罪者,其行欺主也,其罪
当死亡也。智士者远见而畏于死亡,必不从重人矣;贤士者修廉而羞与奸臣欺其
主,必不从重臣矣。是当途者之徒属,非愚而不知患者,必污而不避奸者也。大
臣挟愚污之人上与之欺主,下与之收利,侵渔朋党,比周相与,一口惑主败法,
以乱士民,使国家危削,主上劳辱,此大罪也。臣有大罪而主弗禁,此大失也。
使其主有大失于上,臣有大罪於下,索国之不亡者,不可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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