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司

历史官职

裕民司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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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明太祖洪武七年(1374)于广西庆远府(治所在今广西宜山县)置,设大使一人,从八品副使一人,正九品,掌购买当地少数民族所养马匹。后革。

词语分解

  • 裕民的解释 1.使民众富裕。荀子·富国:“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臧其餘。” 宋 曾巩 上欧阳舍人书:“当世之急有三:一曰急听贤之为事,二曰急裕民之为事,三曰急力行之为事。”2.教导民众。书·康诰:“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 孙星衍 疏:“言汝亦无不能敬法,乃以道导民。”3. 清 初三藩叛 清 时 耿精忠 的建号。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 吴三桂 僭号‘利用’, 耿精忠 僭号‘裕民’。”
  • 司的字典解释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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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国6*6*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6*级法院中的第三6*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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