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官署名。国6*民6*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6*级法院中的第三6*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学官名。见“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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