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

历史官职

地方法院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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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6*6*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6*法院中的第三6*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词语分解

  • 地方的解释 1 2 当地地方公共汽车线路地方武装3 各行政区的地方政治地方风俗
  • 法院的解释 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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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官名。见“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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