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任警察官任用资格

历史官职

依照6*6*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条例》的规定,简任警察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始能任用;一、曾任简任警察官或专办警察行政事务的简任官经铨叙合格者;二、曾任最高级荐任警察官或专办警察行政事务的最高级荐任官三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三、在认可的国内外警官学校毕业并曾任最高荐任官一年以上并经铨叙合格者;四、在警官学校毕业并于条例实施前曾担任过荐任警察官三年以上成绩卓著经证明属实者;五、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法律或政治学系毕业曾任最高级荐任警察官二年以上,经铨叙合格或在本条例实施前曾任荐任警察官四年以上成绩显著,经核查属实者;六、在认可的国内外军事大学毕业曾任最高级荐任警察官二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或在本条例实施前曾任荐任警察官四年以上成绩卓著并有公文证明者。

词语分解

  • 简任的解释 1.经过选择而任用官员。后汉书·申屠刚传:“皇太子宜时就东宫,简任贤保,以成其德。” 明 宋濂 毛公神道碑:“当是时,上之左右唯公及太师 李韩公 尤被简任,凡政令之敷布,军餉之转输,羽檄之交驰,皆二公相与协赞之。”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十四:“ 嘉禾 钱文端公 视学畿辅,有题帐诗,一时传为美谈。诗序云:‘往年学使者,下车供帐甚盛,厥后相继简任於此者,多清节素著之前辈,以次删除。’”2.官阶
  • 资格的解释 1 ∶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取得竞选总统资格2 ∶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分摆老资格

历史官职推荐:大都弓匠提举司

官署名。元朝置,隶武备寺,秩正五品,掌制造弓矢。置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下设双搭、成吉里、通州三弓局,各置大使、副使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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