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监察委员会

历史官职

村自治组织的监察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组织的监察机关为监察委员会,设监察委员五至七人,其主要职务为清查村财政及举发执行村务人员的弊端。

词语分解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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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东汉中平五年188初置,西园八校尉之一。灵帝以小黄门蹇硕任之,统余七校尉。 官名,灵帝初置,为西园八校尉之一,掌屯卫兵,是仅次于将军的武官。后汉书·孝灵帝纪:“上军校尉蹇硕下狱死。”参看“八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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