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阴阳灾异

历史官职

察举科目之一。实行于汉代,其时迷信阴阳术教,故常有举明习阴阳灾异者的诏令。如《汉书·元帝纪》记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六月下诏说:“盖闻安民之道,本由阴阳,间者阴阳错谬,风雨不时……。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

词语分解

  • 灾异的解释 亦作“灾异”。指自然灾害或某些异常的自然现象。汉书·宣帝纪:“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后汉书·张衡传:“天鉴孔明,虽疎不失。灾异示人,前后数矣,而未见所革,以復往悔。” 唐 刘知几 史通·史官建置:“国不置史,注记无官,是以行事多遗,灾异靡书。”三国演义第一○二回:“臣今职掌司天臺,但有祸福,不可不奏:近有羣鸟数万,自南飞来,投於 汉水 而死,此不祥之兆;臣又观天象,见奎星躔於太白之分,盛气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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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即“法部大臣”,清末法部长官。详“法部大臣”。 官名。清末置,由法部尚书改称,见“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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