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司检法官

历史官职

官名。宋朝提刑属官,掌检详法律。参见“提刑司”。


官名。宋神宗熙宁六年置诸路提刑司检法官,掌检察刑狱之事等。见《宋史·官官七·提点刑狱公事》。

词语分解

  • 法官的解释 1 ∶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的权力的政府官员;尤指法院中的负责法官,通常在任命中这样命名2 ∶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进行审讯和裁决争端并执法的人

历史官职推荐:印务梅伦

官名。清至民国时期蒙古各旗置,每旗一人,佐理旗政,地位在协理台吉之下。印务梅伦有事故时,由管旗副章京或闲散梅伦代之。印务梅伦限于台吉出身者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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