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师下大夫

历史官职

见“小匠师下大夫”。

词语分解

  • 匠师的解释 1.主管众工匠的官员。 周 代始设,相当于 汉 以后的将作大匠。国语·鲁语上:“ 庄公 欲丹 桓宫 之楹,而刻其桷。匠师 庆 言於公曰:‘臣闻圣王公之先封者,遗后之人法,使无陷於恶……今先君俭而君侈,令德替矣。’”周书·儒林传·卢光:“六官建,授小匠师下大夫,进授开府仪同三司、匠师中大夫,进爵为侯,增邑五百户,转工部中大夫。” 宋 沉括 梦溪笔谈·技艺:“ 钱氏 据两 浙 时,於 杭州 梵天寺
  • 下大夫的解释 古代的职官名。 周 王室及诸侯各国卿以下有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左传·哀公三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故 晋国 之法,上大夫二舆二乘,中大夫二舆一乘,下大夫专乘,此明等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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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十年公元192 1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章程,设立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的机构,属司法部。设委员长一人,委员八人,均由司法总长聘任。内部分设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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