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合作事业管理处

历史官职

名。6*6*政府设置,直属于省政府或建设厅。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各省设立的合作管理机构,或称合作事业管理委员会,或称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等,直属于省政府;或设合作事业管理处,直属于建设厅。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公布《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组织大纲》,规定各省政府得设置合作事业管理处,主管全省合作事业。设处长一人,下设秘书、科长、视察员、督导员、技术专员、科员、办事员。各省先后遵照就有机关改组或另行成立,计设合作事业管理处直属于省政府者有陕、黔、鄂、豫、、康、绥、、川、浙、粤、桂、、青等十五省,至于湘、皖、苏、鲁、晋、宁各省则仍由建设厅主管。

词语分解

  • 省合的解释 1.见"省阁"。
  • 理处的解释 处理。 清 陈炽 议院:“今通邑大都,多有绅商董事,有事秉公理处,争讼日稀。”

历史官职推荐:窠阙

官制用语。宋朝指官员离任、致仕、死亡等而空阙的职务,由铨选部门选人填补。 宋制,凡因官员离任、死亡、致仕等原因而空缺的职务,称为窠阙,得通过铨选以填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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