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处
历史官职
议处怎么写好看
官制用语。即对有过失的官员交有关部门拟定处罚办法。清制,一般官员均由吏部拟定,如系吏部官员则交都察院拟定处罚办法。其情节轻微者,则称“察议”。
清制,管理有过失,交吏部拟定处罚办法称议处,吏部官员有过失,则交都察院议处。情节轻的称察议,重的称议处,更重的称严加议处。见《清会典》。
词语分解
- 议处的解释 1.谓议定其罪给予处分。晋书·刑法志:“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 明 李清 三垣笔记上:“及 郑庶常 鄤 处决,责科道不言,一概议处。” 清 龚自珍 明良论四:“约束之,羈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见而免冠,夕见而免冠,议处、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2.计议处理。 明 章懋 议处盐法事宜奏状:“谨题为议处盐法利弊以裨国用事。”
- 议的字典解释 议 (議) yì 意见,言论:议论
- 处的字典解释 处 (處) chǔ 居住:穴居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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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朝管理北运河庆丰闸之官员,未人流。隶于坐粮厅。掌闸门之启闭,水大则泄,水小则蓄。兼司东直门角楼回龙闸。并管束运米脚夫,勿任抛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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