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甄录试及初试典试委员会

历史官职

法官考试机构。北洋政府置,设典试委员长一人,由司法总长遴选,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派;典试委员与襄校委员人数均由司法总长临时决定,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派充:监试委员二至六人,由司法总长遴选,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派充。事务员若干人,由司法总长委派。甄录试用笔试,所考科目为国文与法学通论。初试分笔试与口试,笔试及格后进行口试。笔试考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国际私法;口试考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词语分解

  • 司法的解释 见“执法”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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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元朝乌思藏十三万户之一,隶乌思藏宣慰司,治所在今西藏日喀则县曲弥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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