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通商大臣

历史官职

官名。简称“北洋大臣”。清朝同治九年 (1870) ,改三口通商大臣设。加钦差名义,由直隶总督兼。掌直隶、奉天、山东三省通商、交涉、海防及其它洋务。凡津海、东海、山海各关政悉统焉。


官名,清朝道光年间,置北洋通商大臣和南洋通商大臣,除掌管商务外,还监管税务。见《清史稿·职官六》。

词语分解

  • 北洋的解释 清代指辽宁、河北、山东一带
  • 大臣的解释 受国家元首或政府行政首脑委托管理一个部门的君主国家的高级官员赵王与大将军 廉颇诸大臣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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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国6*6*党政府设置, 为军事委员会的所属机构, 即“兵站总监部”,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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