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理监察的中央行政职官

历史官职

《旧唐书·职官志二》记尚书省左右丞的职掌之一是:“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此为唐代以行政长官监督监察机构的措施,使监察制度更趋完善。

词语分解

  • 职官的解释 1.犹官职。左传·成公九年:“公曰:‘能乐乎?’对曰:‘先父之职官也,敢有二事?’” 唐 元稹 唐故开府仪同三司南阳郡王张公碑文:“ 岌 不肖,能言先将军之职官,而不能知先将军之勋业矣。”2.各级官员的统称。左传·定公四年:“分 唐叔 以大路、密须之鼓、闕巩、沽洗, 怀 姓九宗,职官五正。”新唐书·陆贽传:“财赋不足以供赐,而职官之赏兴焉。”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一:“小人虽卑微,也是个职官,岂不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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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九年公元1920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乌、科、唐各参赞公署编制章程的规定,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唐努乌梁海各设参赞一人,副参赞一人汉、蒙人员分任,均由大总统简任,隶属于库、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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