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勘司

历史官职

制勘司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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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清末法部八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勘定秋审实缓,宣布死刑,复核四川、河南陕西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刑事民事各案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五人,主事四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勘定秋审实缓,宣告死刑及四川、河南、陕西、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的刑事、民事等案件。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司内分设河南、陕西、四川三科,分掌本司所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

词语分解

  • 制勘的解释 按察裁决。 宋 龚鼎臣 东原录:“时 黄中 通判 滨州 ,亦有公累被劾,数翻异,朝廷遣御史 丁翊 往制勘。” 宋 王明清 挥麈后录卷七:“忽得密旨,令往 新州 制勘公事。”
  • 司的字典解释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

历史官职推荐:贡士

周朝诸侯国向天子推荐人才称贡士。礼记·射义: “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后汉书·左雄传: “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唐宋以后称由各地学校升贡入京师国子学及赴殿试者为贡士。清朝又以会试考中者为贡士,殿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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