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领运官

历史官职

官名。明代漕粮北运,由沿途各所官兵任运官。清仿明制,于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设卫、所,卫置守备,所置千总,分统运军领运漕粮。清初以屯田分给卫军,罢其杂徭,专领运。旋改卫军为屯丁,不得混入民籍,每五年编审一次,由粮道掌其事。领运员弁分干粮船,各省粮船分帮,每帮以卫所千总一至二人领运,武举一人随帮效力。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奏定于漕运各卫中,择其才干优长者授予千总,责其押运,量功升转;挂欠者治罪追偿。

词语分解

  • 卫所的解释 明 以武功定天下,革 元 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数府划为一个防区设卫,下设千户所和百户所。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都司,统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分别管辖。 清 初亦沿袭。初刻拍案惊奇卷二:“那 姚乙 定了卫所,发去充军。”清史稿·世祖纪二:“六月丁未,裁併 直隶 诸卫所。”参阅明史·兵志一。
  • 运官的解释 古代督运物资的官员。 清 陈其元 庸闲斋笔记·祸福变幻:“ 董 至北,会旗丁行贿事发,累及运官,发刑部讯。”六部成语注解·户部:“运官,督解漕运之官也。”

历史官职推荐:驱军

金代镇防军之一。由建国初期所放免辽人的奴婢组成。使守泰州今黑龙江省泰来县塔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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