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军政府

历史官职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浙江省军政机关。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元月制定的《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中规定,浙江军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的政务员、议会、法院三部分组成。依照元年制定的《浙江都督府官制》(七月修正)的规定,都督府设秘书长,掌理府内事务,都督召集各长会议政务时,以秘书长为书记长,下设秘书员、译员、录事(掌缮写)、史(掌办会计、庶务);设军咨处辅佐都督筹画战事务;设外交官掌办交涉;并附设法制局(修正后改为法制处)和印铸局(处),各局(处)设局(处)长和编纂员、录事、掾史等。依照《浙江省各司官制》的规定,分置民政、财政、教育、提法各司,各设司长一人,对都督负责。交通和实业,归民政司主管。司长之下设佥事、秘书、科长、课长、录事、掾史等。依照《浙江省都督府政务参议处章程》的规定,都督府内置政务参议处,由都督、各司司长和政务参议员等组成,以都督为议长。依照民国元年一月制订的关于省临时议会的《议会法》(七月修正)规定,临时议会由各府选出的议员组成,每府选出四人,共四十四人。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第五章有关于法院的规定,法院设院长一人,为全省的司法长官。民国元年,各省都处在草创时期,有关各种地方法规,浙江省是制订得比较完备的,浙江军政府可以说是这一时期省军政府组织的一个类型。

词语分解

  • 浙江的解释 1.水名。即 钱塘江 。庄子作 制河 ,山海经、史记、越绝书、吴越春秋作 浙江 ,汉书·地理志、水经作 渐江水 。古人所谓 浙 渐 ,实指一水。参阅 王国维 浙江考。2.省名。简称 浙 。在我国东部沿海。以境内 钱塘江 旧称 浙江 得名。
  • 军政府的解释 军事时期由军人建立和领导的政府。 鲁迅 朝花夕拾·范爱农:“然而貌虽如此,内骨子是依旧的,因为还是几个旧乡绅所组织的军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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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负责评定士族内部品第的官员。各郡、国皆置,由郡、国大中正推举任职于京师的籍贯为本郡的士族,经司徒府通过,即可兼任,罢免亦同。佐郡、国大中正评品本郡士族。属官有清定、访问等。其职掌沿革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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