阑遗监太监

历史官职

官名。元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置阑遗所,属宣徽院,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改为监,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定秩为正四品。掌收遗失无主认的人口、奴婢、牲畜与钱物。设太监一人为主官,下设少监、监丞各二人,又有知事、提控案牍、令史、译史等员。

词语分解

  • 阑遗的解释 1.遗失。 唐 李靖 李卫公问对卷上:“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侯者,五分赏一。”新唐书·百官志一:“阑遗之物,揭於门外,牓以物色,期年没官。” 宋 李纲 与向伯恭龙图书:“当于事定威行之后,置一官司,出文榜,立限期,俾得阑遗之物一钱以上并自陈纳。过期因事彰露,为人告发,并置之法。”2.遗漏。元史·世祖纪五:“括诸寺阑遗人口。”元史·世祖纪八:“辛巳, 大都 立 蒙古 站屯田,编户岁输包银者及
  • 太监的解释 宦官与太监某守辽东。—— 明· 崔铣记王忠肃公翱三事

历史官职推荐:社会部

官署名。社会部原为国6*6*党中央党部的一个部,目的在于“训练民众”,指导、监督一切人民团体。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撤销,另在行政院内设立社会部,管理全国社会行政事务。部内分设总务司、组织训练司、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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