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和吏人转迁的一项规定。朝廷内外各司吏职,原该年劳补官者,依法准许自愿改换相应官资,注拟差遣,称“比换”。官员亦可比换其他类别的相应官资。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次长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改巡警部侍郎设。正二品,左、右各一人。佐尚书执掌本部一应事务。宣统三年1911,改副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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