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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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法司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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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此制于光绪三十二年 (1906) 废。

词语分解

  • 小三的解释 小三,是通过互联网流行起来的一个词,是对“第三者”的贬称。第三者在中国法律上的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
  • 法司的解释 1.古代掌司法刑狱的官署。魏书·甄琛传:“復仍踵前来之失者,付法司科罪。”隋书·赵绰传:“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欲妄杀6*人,岂得不关臣事。”2.指司法官吏。 宋 范公偁 过庭录:“法司具条白之,不许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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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①军中司法官。春秋置。史记·司马穰苴列传:“召军正问曰:‘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 ’对曰:‘当斩。’”两汉三国军中多置。汉书·胡建传颜师古注:“南北军备有正,正又置丞。”时监军御史穿北军垒垣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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