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委员会

历史官职

名。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置,掌研究、筹备及实行全国建设计划,办理水利、电气及不属于各部会主管的国营事业;对各省区长官办理建设事宜,负监督、指导之责。本会由国民政府聘任委员若干人组成,行政院院长、各部部长、各省建设厅厅长为当然委员会委员;每年开大会一次。由政府就各委员中任命委员长及副委员长各一人,以总其事。下设总务、水利、电气三处。


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6*6*政府设置,隶属于国民政府。本会委员由中央政治会议遴选,并推定一人为主席。同年十月,国民政府改组,五院建立,该会改隶行政院,取消委员会主席,改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兴办无线电、电气、水利、采矿、蚕丝、生、建设及首都道路等事宜。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十七日国6*6*党政府修正公布《建设委员会组织法》,仍直隶国民政府。

词语分解

  • 建设的解释 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充实新精神经济建设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历史官职推荐:国史院编修

见“国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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