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副院长

历史官职

官名。6*6*政府设置,为司法院的副长官。参见“法院”。

词语分解

  • 司法的解释 见“执法”
  • 院长的解释 1. 唐 代御史、拾遗的别称。 唐 李肇 唐国史补卷下:“宰相相呼为元老,或曰堂老。两省相呼为阁老,尚书丞郎郎中相呼为曹长。外郎御史遗补相呼为院长。” 唐 韦迢 有早发湘潭寄杜员外院长诗。按, 杜甫 曾任拾遗,故称其为院长。2. 唐 时亦称翰林院学士承旨为院长。新唐书·沉传师传:“翰林缺承旨,次当 传师 , 穆宗 欲面命,辞曰:‘学士、院长参天子密议,次为宰相,臣自知必不能,愿治人一方,为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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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北宋前期置,掌接收各处解送三司供役的罪人,登录名籍,然后发付三部。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废。 官署名。宋置,属三司。掌各地解送来的诸色名籍,以发付三部。判司官由判开拆司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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