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

历史官职

外交部直属机构。民国十四年 (公元1925年)“五·卅”惨6*案发生后,全国反帝运动迅速展开,各帝国主义国家为了缓和反帝情绪,同意在北京召开关税特别会议。八月二十九月北洋政府公布《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章程》,九月八日正式成立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额定委员十二人,其中外交财政农商交通四部总长、税务处督办、全国烟酒事务督办为当然委员,另由政府就外交和财政方面有资望的大员中派充六人,临时执政再在其中选派出席关税特别会议的全权代表六人。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分置总务、会务、议案三处分理各项事务。但由于各国全无诚意,又值直奉战争发生,借口时间关系拖延下来。次年七月十四日重新公布《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组织章程》,扩大编制,分置总务、会务、议案、交际、庶务五处,其余同前。由于北洋政府一再改组,同日重派委员和出席的全权代表。但北洋政府又为解决其财政困难,想迁就各国只加二点五附税的办法,来促成会议的开成,不惜断送人民迫切要求的关税自主。各地人民纷纷反对,广州国民政府也一再发布反对宣言,予以揭露,会议遂无形中停顿。

词语分解

  • 关税的解释 国家的一种商品税,征税对象为进出口商品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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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明朝刑部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云南、贵州十三清吏司的总称。各掌其分省刑名,量其繁简,带管所分直隶府州、在京衙门。司各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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