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十三清吏司

历史官职

名。明朝刑部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云南、贵州十三清吏的总称。各掌其分省刑名,量其繁简,带管所分直隶府州、在京衙门。司各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各分宪、比、都官、司门四科以治其事。参见“刑部十二清吏司”。


官署名。明代刑部以所管事繁,按十三布政司辖区分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的刑名。如浙江司带管崇府,中军都督府,刑科,内官、御用、司设等监,在京金吾前、腾骧左、沈阳右、留守中、神策、和阳、武功右、广洋八,蕃牧千户所,及两浙盐运司,直隶和州,涿鹿左、涿鹿中二卫。其余各司情况大体类似,《明史·职官志一》记载甚详。各司均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

词语分解

  • 刑部的解释 我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狱讼事务的官署,属六部之一寻移刑部。——清· 张廷玉明史皆归刑部。——清· 方苞狱中杂记刑部系囚之。余在刑部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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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唐朝中书省置十人,为翻译人员。 杂任职名。唐置,属中书省,员额十人,掌翻译外国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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