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职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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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降罚方式之一。清乾隆时湖北按察使周季尝袒庇属员,褫职,免治罪。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 褫职与免官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一等。同年又规定文官惩戒的第一种亦是褫职,自受处分之日起,非经过两年不得复任。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北洋政府又规定褫职为司法官惩戒的第二种。指失去现职,公罪非经三年,私罪非经十年,不得再行就职,并得降官。
词语分解
- 褫职的解释 革去官职。 宋 俞文豹 吹剑四录:“朝论汹汹,争以 晦翁 为奇货。 胡紘 草疏欲上而迁去,按察官 沉继祖 上之, 晦菴 褫职。” 清 昭槤 啸亭杂录·恒侍卫:“有旨责其沽名,褫职,仍命从父行, 纯皇帝 殊惻然也。” 阿英 袁中郎做官:“职宁抱头逃遁,为褫职之废民,不愿悴死他乡。”
- 褫的字典解释 褫 chǐ 剥夺:褫夺(依法剥夺)
- 职的字典解释 职 (職) zhí 管理某种事务,分(f坣 )内应做的事:职业
历史官职推荐:祠官
宋朝宫观官俗称。 1、掌管祭祀和祠庙的官。史记·封禅书:“秦并天下,令祠官所常奉天地名山大川鬼神可得而序也。”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五月诏:“河海润千里,其令祠官修山川之祠。”2、宋朝宫观官的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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