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同知、通判

历史官职

清代押运漕粮的地方佐贰官。押运漕粮本为督粮道之职,因督粮道在各任所董理运务无暇兼顾而委之于地方佐贰官。押运同知、通判掌督押粮船,管束运军,查禁沿途迟延、侵盗及搀和诸弊。清制共设押运同知、通判十六人,其中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各一人,江南七人,浙江三人,江西二人。

词语分解

  • 押运的解释 运输货物时随同监督、照管
  • 通判的解释 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 嘉兴通判。—— 清· 张廷玉明史

历史官职推荐:镇军

将军名号,为镇军大将军的省称,三国魏置,掌征伐、或护驾征伐,董督众军等。三国志·魏书·文帝纪:“六年春二月。”注引魏略:“以尚书令颍乡侯陈群为镇军大将军……镇军随车驾,當董督众军,录行尚书事。”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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