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清吏司

历史官职

名。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之一。简称直隶司。乾隆六年(1741),改现审右司设。掌核顺天府、直隶及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所属刑名案件。兼理京畿道御史顺天府府尹、东西陵热河都统、围场总管副都统、山海关副都统、古北口、家口、独石口、喜峰口、芦峰口、塔子沟、三座塔、八沟、乌兰哈达、喀拉河屯、多伦内尔等处文移。设满、汉郎中各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一人、汉二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四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词语分解

  • 直隶的解释 1.直接隶属。十驾斋养新录·直隶引 宋 李昕 九域志:“‘ 利州路 有 三泉县 , 唐 隶 兴元府 ,皇朝 乾德 五年,以县直隶京师’……直隶二字,始见於此。”明史·地理志一:“ 洪武 初,建都 江 表,革 元 中书省,以京畿 应天府 直隶京师。”2.旧省名。相当于今 河北省 。 明成祖 迁都,以 南京 为 南直隶 , 北平 为 北直隶 。 清 初以 南直隶 为 江南省 , 北直隶 为 直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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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宋置,为南京今河南商丘南留监司长官,以知应天府兼任。掌宫钥及京城守卫、弹压、修葺之事,畿内钱谷、兵民之事皆总之。 官名,南京临时政府北迁后临时设置,见“南京留守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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