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委员会
历史官职
官署名。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国6*民6*党政府将经济委员会所属的水利委员会改为行政院直辖机关,但不作为行政院组成的部会之一。掌理全国水利行政事务。原隶经济委员会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导淮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及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均隶属于本会。行政院各直辖机关中惟水利委员会委员长得列席行政院会议。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国6*民6*党政府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组织法》,改水利委员会为水利部,为行政院组成的各部会之一。
词语分解
- 水利的解释 1 ∶对水力资源的开发和防止水灾水利事业2 ∶即“水利工程”水利失修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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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海事部的一科。见“海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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