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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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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依照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公布的《公务员服务法》中规定:“公务员接奉任状后,除程期外,应于一个月内就职,但具有正当事由,经由主管高级长官特许者,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以一个月为限。”上述规定是一般性规定,关于简任人员、驻外使人员、法人员等的就职,另有单行法规。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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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元成宗大德五年 1301 由警巡院分置,后以左、右警巡院副使、判官、典史各一员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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