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专员

历史官职

官名。民国二十一年始置。行政院为整顿吏治,增进行政效,令各省划定行政督察区,设行政督察专员公,为省政府的辅助机关。每区设行政督察专员一人,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并监督招导及统筹辖区内各县市行政,除有特殊情况外,专员兼任驻地的县长及该区保安令,对辖区内各县市的保安团队、水陆公6*安警察及武装民组织,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力。


官名。6*6*政府设置,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长官。其职掌有三:一是制定法规。为筹划辖区内各县市地方行政起见,于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得订立单行规则或办法。二是召开行政会议,以讨论各县、市应行兴革事宜及确定行政计划。三是考核与巡视。即对所辖各县作实地考察,并对各县、市长及所属工作人员成绩每年考核一次。行政督察专员兼区保安司令及军法执行总监部督察官,并兼区内平时和战时若干职务:关于平时事务的,如区农桑筹备主任、区选民监督、区童子军大会会长等;关于战时事务的,有区船舶大队长、区食粮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

词语分解

  • 行政的解释 指企事业、各种社会团体等的内部管理
  • 专员的解释 1 ∶专区的主要行政官员,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派2 ∶负责专项业务工作的人员商务专员

历史官职推荐:译经院

官署名。北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 980下令营建,七年建成,中设译经堂、润文堂。八年,改名传法院。掌翻译佛经。 宋代掌译佛经的译场。太平兴国五年,诏令在太平兴国寺大殿西建译经院,中为译经堂,东序为润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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