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监察员

历史官职

官名。6*6*政府设置,属实业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五月十六日公布的《矿业监察员规程》规定,常驻于矿业繁盛区域或重要矿场,其监察的事项为:一、奉行矿业法令事项;二、矿利保护事项;三、矿业保安事项; 四、矿业工程设施事项;五、矿产额及销售事项;六、其他矿业上应行监察事项。关于未开采之矿、适于国营之矿、应行保留之矿、适于小矿业之矿、矿业经济状况、矿业停止情形、矿业经济状况以及实业部交查事项、其他应行调查事项,矿业监察员应随时调查上报实业部。矿业监察员所监察的矿业区域或矿场内得因实业部的委任代行工厂检查员职务。矿场发生重大事故时,矿业监察员应与矿业权者或主管人共谋救济,并呈报实业部,但关于灾变及罢工事件应会同工厂检查员处理之。矿业监察员因工作之必需,可呈准实业部酌用助理员或雇员。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掌檄

记室的别称。记室掌章表书记文檄等,东汉王公、大将军府皆置。三国志·魏书·陈琳传:“太祖并以琳、(阮)瑀为司空军谋祭酒,管记室,军国书檄,多琳、瑀所作也。”李商隐为濮阳公陈情表:“掌檄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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