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审判分厅

历史官职

名。清末设置,为地方审厅的分机构。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分厅五厅。各厅设推事六人,秩从五品,以其中一人为监督推事,相当于分厅长;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录事四人,秩从九品;看所官一人,秩从八品。其职掌与地方审判厅同。参见“地方审判厅”。

词语分解

  • 地方的解释 1 2 当地地方公共汽车线路地方武装3 各行政区的地方政治地方风俗

历史官职推荐:拓书手

杂任职名。唐贞观二十三年公元649年于门下省弘文馆置,员额三人,掌拓法书。龙朔三年公元663年馆内法书九百四十九卷均装钉完成,拓书手停废。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复置。又东宫所属崇文馆亦置拓书手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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