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亲不得相监临

历史官职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东汉时即有此项规定,为“三互法”的内容之一。晋南北朝时仍用此制,《三国志·魏书·魏传》注引《晋阳秋》,记刘弘于西晋末为车骑大将军开府荆州, 以刺史假节都督荆交广州诸军事,朝廷欲以弘婿夏陟为襄阳大,宏乃上表,以陟属于姻亲,依旧制不得相监临,另荐牙门将皮初为襄阳太守。《宋书·宗室列传》记刘祗为中书郎太宰江夏王义恭中书监,以服亲不得相监,表求解职。

词语分解

  • 姻亲的解释 因婚姻而构成的亲戚如妻子的兄弟
  • 监临的解释 1.监督。史记·张耳陈馀列传:“且夫监临天下诸将,不为王不可,愿将军立为 楚王 也。” 唐 赵璘 因话录·徵:“至于藩镇,经管内支郡,则俱是古南面诸侯,但以使职监临,如臺省之官,至外地耳。”三国演义第七十回:“ 张郃 被迫,必投 西蜀 ;今可遣将助之,就如监临,使不生外心。” 蔡东藩 清史通俗演义第八五回:“祖宗监临,臣实不惧。用是披肝胆,冒斧鑕,痛哭直陈,不胜迫切待命之至!”2.负有监察临视责

历史官职推荐:西北路招讨使司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重要军事机构。掌镇抚西北诸部族,统领突吕不、奥衍、室韦、楮特等部族军及招州兵马。亦称“西北路招讨府”、“西北路招讨司”。置招讨使、副使、都监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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