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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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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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民国时,设于各省或特别区域的法院称高等法院,为法院的第二级,旧称高等审厅。审理内乱、外患、第一审诉讼案及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上诉案件等。


官署名。6*6*政府设置,设于各省及特别区域,为三6*级法院中的第二级,与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相对称。掌理“内乱罪”、“外患罪”和“妨害国交罪”的第一审,并作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机关。设院长一人,由简任推事兼任,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设推事若干人,掌理审判事务。所设刑事庭与民事庭的数目,因事务之繁简而定。每庭均有庭长一人,由推事充任。行使审判权时采取合议制,由推事三人组成之,但是对最初准备及调查程序,得以推事一人为之。

词语分解

  • 高等的解释 1 2 比较高深高等数学3 有复杂组织;系统发育上大大分化或发展——指高级的动植物类型高等海藻4 ∶高级的高等学校
  • 法院的解释 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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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元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置,属詹事院。掌供须、文成、藏珍三库,内府供给段疋宝货等物。设卿四人,太监、少监、丞各二人,经历、知事、照磨各一人。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属储政院,以三库隶内宰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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