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户部内部机构,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置,掌审理八旗户口、田房诉讼之事,触犯刑律的,须合同刑部审理。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无固定员额,由户部堂官派委。
词语分解
- 户部的解释 1 官名,我国古代朝廷分掌户口、财政的官署户部主事。——明史户部司务。南京户部。2 三国以后设度支尚书掌财政,隋改为民部尚书,唐时改为户部,为三省下的六部之一,长官称尚书。以后历代沿置,清末改为度支部
- 审处的解释 1 ∶审判罪犯并加以处理交由人民法院审处2 ∶对事情进行审查并加以处理
官名。清至民国时期蒙古每旗佐领之下设骁骑校一人,由旗众中选补,协助佐领处理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