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公署财政司

历史官职

省行政公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一、监督征收地方税;二、监督地方税以外的收入;三、地方税违法征收的处分;四、滞纳地方税处分的诉愿;五、监督地方岁出;六、编制地方预算、决算;七、地方公债;八、地方金融。

词语分解

  • 省行的解释 反省自身的行为。晏子春秋·杂上二四:“省行者不引其过,察实者不讥其辞。” 张纯一 校注:“省行,检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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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国6*6*党政府设置,属铨叙部。掌理关于公务员调查登记事项,考取人员登记分发事项及其他人员调查登记或分发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等,分理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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