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抚司副使

历史官职

官名。宋朝宣抚司之副职。或佐宣抚使掌宣布威灵,抚绥沿边地区及统一路至数路军旅,或任宣抚使职事。元朝为地方行政机构宣抚之职官,位同知之下,协掌司事。明清沿元旧称,始作为土官名号之一,武职。系土官官宣抚司之职官。湖广、四川、云南等省设有。从五品。有自己所辖之土兵及地区。世袭,其承袭事隶兵部。详“土官”。

词语分解

  • 宣抚的解释 朝廷派遣大臣赴某一地区传达皇帝命令并安抚军民、处置事宜,称为“宣抚”。宣和遗事后集:“ 徽宗 詔 童贯 復行宣抚 云中 等路。”续资治通鉴·元泰定帝泰定二年:“九月,戊申朔,分天下为十八道,遣使宣抚。” 吴玉章 辛亥革命:“而 清 朝政府也吓得手忙脚乱,刚调用 岑春煊 入 川 宣抚,又下令 端方 派兵镇压。”
  • 副使的解释 1.派往外国的正使或公使的副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副使 王然于 、 壶充国 、 吕越人 驰四乘之传,因 巴 蜀 吏币物以赂 西夷 。”清史稿·职官志六:“ 光绪 元年,定出使制,命侍郎 郭嵩燾 使 英 ,翰林院侍讲 何如璋 使 日本 ,京卿 陈兰彬 使 美 日 祕 国,俱置副使。”2.指节度使或三司使等的副职。旧唐书·职官志三:“节度使一人,副使一人。”宋史·职官志十:“巡幸,有行宫都部

历史官职推荐:初级检察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后始设于京师、东三省等地,宣统二年 1910 各省渐设。掌对同级审判厅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官一人,并录事等。 官署名。清末始设,配置在初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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