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司天监事

历史官职

官名。北宋前期置,员二人,以五官正充任,为司天监长官。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随天监罢。

词语分解

  • 判司的解释 古代官名。 唐 代节度使、州郡长官的僚属,分别掌管批判文牍等事务。亦用以称州郡佐吏。旧唐书·职官志一:“镇军满二万人以上诸曹判司。” 唐 白居易 自吟拙什因有所怀诗:“趁向 江陵 府,三年作判司。” 宋 陆游 送子龙赴吉州掾诗:“判司比 唐 时,犹幸免笞箠。”
  • 监事的解释 指企业或事业组织中担任监察工作的领导成员。 叶圣陶 北上日记·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晚饭后,文协理、监事与 华北 文协理事开联席会议。” 徐铸成 杜月笙正传六:“他还在某些纺织厂、面粉厂担任董监事。”封建时代朝廷官署的低级官员。旧唐书·职官志三:“太仓署……监事十人,从九品下。”旧唐书·职官志三:“诸铸钱监……监事一人,或参军或县尉知之。” 清 钱谦益 南州徐氏先茔神道碑铭:“以国子生謁选,

历史官职推荐:特奏名

宋朝贡举名目之一。又称“恩科”。即举人年高而屡经省试或殿试落第者,许由礼部贡院另立名册奏上,参加附试。礼部贡院合格奏名举人,则称正奏名。太祖开宝三年 970 ,命应试十五次以上终场举人,具名奏闻,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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