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北京条约

历史事件

称《中法续增条约》,1860年10月25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法国在英法联军攻占北京之后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恭亲王奕訢代表清政府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礼部大堂签订。共十款。除了承认中法《天津条约》完全有效外,法国又取得了如下权益:增开天津为商埠;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清政府必须严惩妨碍法国传教士进行传教活动的人,并赔还以前没收的教产(包括教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给法国天主教会,充当翻译的法国神甫在葛罗的唆使下又在中文约本上偷偷地加入“传教士在各省置买田地,建造自便”等字样;将中法《天津条约》规定的对法赔款增至八百万两,赔款由海关税收内扣缴。中法《北京条约》严重地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并为以后法国侵略势力在中国的扩展和大肆掠卖华工提供了条约依据。

词语分解

  • 中法的解释 1.合法。商君书·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一·难荫异典:“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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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驿传名称,为蒙古语音译,意为司驿者,指站官、站户,亦泛指驿传。又作“站驿”、“驿站”。成吉思汗时即开始设置驿站。窝阔台即位后,开始建立广大的驿站系统。元朝建立后,驿站遍及全国。以大都今北京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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