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历史事件

即《中法越南条款》,亦称《中法新约》或《李巴条约》。法国诱胁清政府订立的关于正式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由清政府代表李鸿章、锡珍、邓承修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签于天津。共十款。主要内容:清政府认可法国自行“弭乱安抚”越境,重申承认法国和越南之间已订和将订之条约;拟定以保胜以上、谅山以北中越边境某两处为通商边关,法国在此所享权益同于在华各通商口岸;减低云南、广西与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法军撤出6*台湾、澎湖。此约标志着中法战争告终。从此,法国势力深入云南、广西,并开始谋取中国铁路修筑权。

词语分解

  • 中法的解释 1.合法。商君书·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一·难荫异典:“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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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魏绛实行的与戎族和好的政策。公元前569年,晋国北方以无终当时居于今山西太原附近为首的戎人部族遣使到晋国,通过魏绛向晋悼公请求和好。悼公本来不相信戎狄,魏绛向悼公陈述和戎的五大好处,即可以用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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