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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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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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安石变法中新政之一。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王韶曾在秦凤路边地置市易,以官钱垫支作本,控制蕃汉贸易,稍抑商贾之利,岁入不下一二十万贯。熙宁五年,王安石采纳继宗建议,定市易法,由内藏库拨钱一百万缗作本。设在京市易务,置提举官,掌乘时贸易,平衡物价,以通货财,及召人抵当借钱出息等事务。其法:召在京诸行铺户牙人充市易务行人、牙人,遇商旅至市易务投卖货物,与客商同定价钱,按行人所需货物品种数量,由市易务收购;行人及一般商贩可用“书金银抵当法” (即以本人产业金银或转借他人产业金银作抵押),或“结保赊请法” (即由五人以上结保赊请),均分赊请所需货物售卖,立限送纳价钱,半年出息一分,一年二分。逾限不还,每月另加百分之二罚钱。对外来商人之滞销货物,或虽非行人所需而易于蓄存的货物,则用“贸迁货物法”由市易务与客商协议定价,或以官物折价,予以收购,再以时价出售。三司诸库所需物资,如能比去外地采购节省官私烦费,也可经由市易务代为收购。开封府行市易法后,全国较大城市也各陆续设置市易司或市易务。熙宁六年,提举在京市易务改为都举市易司,成为全国市易总机构。元丰改制后隶于太府寺。此法颁行,对平抑物价和限制豪商兼并,改善国家财政状况,有一定作用。

词语分解

  • 市易法的解释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 市易的解释 1.交易;贸易。三国志·吴志·全琮传:“ 柔 尝使 琮 齎米数千斛到 吴 ,有所市易。” 宋 李清照 <金石录>后序:“后或见古今名人书画,一代奇器,亦復脱衣市易。” 清 唐甄 潜书·更币:“古者言富,唯在五穀;至于市易,则有龟、贝、金钱、刀布之币。”2.指购买。 清 昭槤 啸亭杂录·书贾语:“贾者云:‘近二十餘年,坊中久不贮此种书,恐其无人市易,徒伤貲本耳!’”3.即市易法。 宋 王安石
  • 法的字典解释 法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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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时期军队的一种。“探马赤”一语,学界考释不同。有的认为来自突厥语“达摩支” 泛指达官,有的认为来自契丹语“挞马” 意为扈从官。其成员,最初是从兀鲁兀惕、忙兀惕、弘吉刺、亦乞烈思、札刺儿等五个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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