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课归地丁

历史知识

乾隆五十六年(1791)规定,行销河东池盐、引盐的陕西、山西、河南三省盐课额四十八万余两,均摊于三省引地一百七十二厅州县属地丁项下,摊征之课额,各解本省藩库,虽遇蠲免地丁之年,亦不得蠲免。

词语分解

  • 盐课的解释 1.旧时以食盐为对象所征的税课。宋史·食货志下三:“ 世宗 北伐,父老遮道泣诉,愿以盐课均之两税,而弛其禁,许之,今两税盐钱是也。”元史·食货志五:“本司自 至元 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明史·徐阶传:“ 鄢懋卿 骤增盐课四十万金。 阶 风御史请復故额。”清史稿·食货志四:“灶不乐以盐归垣,商亦无资完课。此垣商纳课之亦难行也。”2.指办理盐课事务。 宋 秦观 代蕲守谢上表:“
  • 地丁的解释 1.土地税和劳役税的合称。旧制田赋分夏税、秋粮,丁赋有市民、乡民、富民、佃民、客民等,区分为上中下则, 清 代合而为一。 清 王庆云 熙朝记政·记丁随地起:“ 杨炎 併租庸调为两税,而丁口之庸钱併入焉。 明 嘉靖 后行一条鞭,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我朝定制百餘年矣,地丁之外分毫无取焉。” 清 俞正燮 癸巳类稿·地丁原始:“ 康熙 五十年二千四百十七万九十九丁。按此年丁数为地丁之根…… 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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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西周置。主管王室同姓宗人。书·酒诰:“惟亚惟服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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