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宣统三年三月十七日(1911.4.15)由度支部与四国银行团订于北京。清政府为改革币制及兴办东三省实业,向英、美、德、法四国银行团借款一千万英镑,九五折实付,年息五厘,以东三省烟酒税、出产税、销场税和盐斤加价等款作抵,银行团有续办借款和参与合办东三省实业的优先权。
词语分解
- 币制的解释 国家规定的货币制度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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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福建天地会系统秘密会社。创于嘉庆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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