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续议商务专条来往照会
历史知识
清光绪十三年五月三日(1887.6.23)总理衙门与法国公使的往复照会。凡两件。是为即将签订的《中法续议商务专条》和《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的补充和说明。主要内容:(1)关于清政府可在越南各大城镇设立领事之原议缓行;(2)俟中国在越南河内、海防两处设领事时,法国始可在中国云南、广西省城设立领事;(3)清政府所允法国在中国龙州、蒙自和蛮耗等陆路通商处所设领事,不可仿通商口岸设租界。
词语分解
- 中法的解释 1.合法。商君书·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一·难荫异典:“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
- 照会的解释 1 ∶一国政府把自己对于彼此相关的事件的意见通知另一国政府照会各国使馆2 ∶这一性质的外交文件3 ∶指执照或凭证兵头给你照会,送你出境。——恨海4 ∶招呼;通知我都晓得了,不消你去打照会5 ∶吩咐,关照队长照会每个人带好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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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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