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外洋彼此收递电报办法合同

历史知识

丹麦大北电报公挟制清电报总局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七年一月二十八日(1881.2.26),由清方代表盛宣怀与丹方代表恒宁生 (Jakob Henningsen,1849—1913)签于天津。凡十四款。主要内容:(1)经中国线路寄发与外国往来电报,凡发报未指定线路者,由日本至海参崴之丹公司线路传寄;(2)寄发电报使用对方线路,照章付费;(3)双方可自定报价,但寄外国电报须按国际章程;(4)中国设立对丹方有利的津沪线路;(5)长江水线修理须雇丹方船只、人员。

词语分解

  • 中国的解释 1 ∶指中原地区与中国抗衡。——资治通鉴2 又驱中国士众。将中国人。3 ∶京城惠此中国,以绥四方。——诗·大雅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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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手诏不经主管部门官吏收转而直接颁行。后汉书·陈蕃传:“宦官由此疾蕃弥甚,选举奏议,辄以中诏谴郤,长史已下多至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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